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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民族自治区的由来(西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16-06-02 19:35:20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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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共产党在探索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过程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基本理论同我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最终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先后成立了五个民族自治区。

  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十七条协议》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十七条协议》的签订,使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羁绊,实现和平解放,为西藏与全国一起实现共同进步与发展创造了基本前提。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召开成立大会。陈毅副总理代表中央人民政府率领由17个民族同仁组成的中央代表团,来到西藏对大会表示祝贺。西藏自治区组委会的成立是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大步骤,西藏各族人民在当家作主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当时提出了民主改革的问题,但是后来由于条件不具备,中央决定六年不改,1956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不改,第三个五年计划改不改还要看当时的条件。面对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民主改革的要求,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为维护封建农奴制度“永远不变”,在帝国主义势力的支持下,于1959年3月10日发动武装叛乱。3月28日,国务院发布命令,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由十世班禅代理筹委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筹委会领导西藏人民,迅速平息叛乱,并实行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一样享有了平等的政治权利。

  1959年6月和9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先后通过了《关于西藏全区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和《关于废除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和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决议》等历史性的决议,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西藏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普选,并在西藏地方各县、区、乡相继建立了基层人民政权。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召开,中央派出代表团参加大会,并表示祝贺。大会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阿沛?阿旺晋美当选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周仁山、等7人为副主席。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

(责编: 张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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