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作出“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把西藏建设成为促进民族团结的典范”“建设美丽幸福西藏、共圆伟大复兴梦想”等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鲜明提出,要把西藏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努力做到民族团结进步走在全国前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战略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推进《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区的贯彻落实为抓手,主动担当作为,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各项工作,为着力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贡献力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模范区创建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坚持把模范区创建工作作为推动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长期性、全面性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专工委工作内容。及时研究形成《关于推进落实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工作方案》和《关于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推进落实工作方案》,成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专项组。专项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大民宗外侨委,全面负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模范区创建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等多次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为切实推进工作开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5月7日专门召开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推进落实工作会议,对创建推进落实工作进行具体部署,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创建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强化学习宣传,为模范区创建奠定坚实思想基础
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抓好“四大工程”“六项行动”的要求,坚持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西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及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作为常委会党组、机关党组、理论中心学习小组、党支部、青年理论学习小组学习重要内容,党组带头学,全体干部深入学,深刻领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和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推进模范区创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上来。《条例》颁布后,坚持全方位讲好立法故事,向各级各部门宣传阐释《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内容,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条例》实施座谈会、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宣传《条例》,推动《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充分发挥人大网站、《人民西藏》期刊、微信公众号宣传作用,充分利用国庆节、国家宪法日、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月等重要节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营造出浓厚氛围。
三、落实创建责任,为模范区创建贡献人大力量
按照自治区党委工作部署和《条例》规定,坚持依法履行模范区创建职责、落实模范区创建任务,把模范区创建融入人大立法、监督、代表、自身建设等各项工作中,服务全区模范区创建大局,确保“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和区党委关于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在人大工作中落地生根。
一是融入立法工作,创建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体制机制。围绕做好“四件大事”,实现“四个确保”,研究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区党委批准的立法规划和计划,制定维护国家安全、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推动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立法,通过立法创建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体制机制。今年以来,已制定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在相关条例和决定条文中,明确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增进“五个认同”等内容。为充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作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决定。
二是融入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区党委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自去年开始,坚持将《条例》执法检查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的监督工作计划。2022年3月开始,组织督导执法检查组深入那曲、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进行了检查,重点赴区直38个部门和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工作督导和执法检查。部分市(地)、县(区)人大结合工作实际,在本行政区进行《条例》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介绍、查看档案资料等方式,深入查找贯彻落实《条例》中存在的问题,沟通反馈贯彻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有力推动了《条例》在全区的贯彻执行。
三是融入调研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建议。为全面了解模范区创建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别带队赴各市(地)及部分县(区)调研模范区创建工作,深入机关、学校、企业、社区(村),调研模范区创建“九进”工作情况。赴那曲、日喀则、山南的调研报告得到区党委高度重视。为推进人大民族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去年以来,先后组织了对自治区人大民族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及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在全区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助力全区模范区创建大局。为推动全区学习宣传《条例》,专门组织调研组,对全区学习贯彻《条例》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加大《条例》阐释、营造氛围等多个建议。为监督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纳入校风校规、乡规民约、寺规僧约,组织调研组专门赴学校、村(社区)、寺庙开展调研,针对乡规民约、寺规僧约照抄照搬,与本地实际结合不够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四是融入代表工作,凝聚各方面力量合力共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全区各级人大代表超过3.5万名,他们是党和政府联系各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力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高度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在模范区创建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动员全区各级人大代表大力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人大代表在行动”系列活动,联络自治区政协,向全区各级人大、政协发出《关于组织全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着力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中发挥表率作用的通知》,倡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主动投身创建工作实践,带头遵守、广泛宣传《条例》,带头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做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带头做推广、使用及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表率。各级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与群众密切联系的优势,充分利用“人大代表之家”“代表活动小组”平台,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向各族群众讲述共同开拓辽阔疆域、共同书写悠久历史、共同创造灿烂文化、共同培育伟大精神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各族群众正确树立“五观”,增进“五个认同”。
五是融入自身建设,带头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按照《条例》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的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在区(中)直机关深入开展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研究制订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工作方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目标,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紧密结合新时代西藏人大工作和机关自身建设,全面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坚持把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融入机关建设全过程各方面,同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同建立完善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结合起来,争创“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特别是把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作为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措施,纳入党性分析、“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安排,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党员、干部、职工思想教育等方面,作为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分析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政德教育、家风教育,促使全体干部职工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自觉维护机关团结和谐的良好局面。
四、下一步工作方向
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举措,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战略安排,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载体,是推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美丽幸福西藏、共圆伟大复兴梦想”的重要保障。我们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继续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努力做到民族团结进步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要求,组织动员全区各族人民学习贯彻《条例》,推动《条例》实施,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不断巩固全区各族人民大团结,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汇聚磅礴力量。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来说,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紧扣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开展监督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检查《条例》实施情况,跟踪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抓好整改,不断提升法规执行力,维护法规严肃性。
二是紧扣民族团结进步主题,开展理论研究和宣传。充分发挥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作用,大力宣传《条例》,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组织召开《条例》实施座谈会,总结《条例》实施以来的做法和成效,对进一步推动宣传普及贯彻实施《条例》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召开民族团结进步理论研讨会,围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西藏各级人大工作理论与实践开展研讨。
三是适时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进行集中视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组织引导各级人大代表积极主动参与《条例》学习宣传,主动讲好立法故事和民族团结进步故事。
四是带头创建模范机关。按照创建指标要求,不断完善工作举措,抓好模范单位创建各项工作,带头把人大常委会创建成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