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既保证了国家团结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制度创造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起就主张各民族平等团结,积极探索实现民族平等、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1947年,我们党领导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为以后在其他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同志和周恩来同志一再强调,苏联加盟共和国或自治共和国模式不适合中国国情,也不利于防止外部势力利用民族问题挑拨离间。1949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到确立,后来被明确载入每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我国自古就是集中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和具体国情。一是从历史上看,中华民族是一个多元一体的大家庭,各民族共同开拓了辽阔的疆域、书写了悠久的历史、创造了灿烂的文化、培育了伟大的精神,构筑了看待世界、看待社会、看待人生的独特价值体系、文化内涵和精神品质,从而形成了中华民族区别于世界其他民族的根本特征。二是从国情上看,我国各民族在分布上交错杂居、文化上兼收并蓄、经济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亲近,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三是从民心上看,我们党自始至终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各少数民族不仅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与全国各族人民完全平等的权利,而且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各方面事务的自治权利,依法享有受国家特殊扶持和保护的权利,自然得到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抉择,是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反复比较而作出的伟大创举,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极大丰富和发展。
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力促进了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施,开辟了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的新纪元,开创了经济发展、政治安定、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生动局面,推动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地区的面貌、民族关系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巨变。
一是有效保障了各族人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集中体现,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和根本,在少数民族地方,各族人民除了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普遍性的政治权利,还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特殊性的政治权利,包括立法权、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自主发展文化教育权等。民族平等,是我国民族政策的基石,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无论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是否相同,政治地位一律平等,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所有领域平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是不断满足了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国家从战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先后实施了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等重大发展战略,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等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逐步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地区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全面实现小康,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中央新调整的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结对关系对30个民族自治州实现了全覆盖,明确的“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全部在民族地区,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给予民族地区更精准的扶持,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和全国一道历史性地消除了绝对贫困,阔步迈上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
三是依法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切实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国家最高利益和各民族的共同利益、根本利益。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将民族团结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大力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地抱在一起”。国家依法处理民族事务,坚决反对和抵制一切外部势力打着“民族”“宗教”“人权”的旗号插手、干预中国的民族问题,为实现“两个奇迹”创造了良好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民族工作做得都是最成功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形式,是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对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发挥了巨大作用。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提出具体要求。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在坚持上把准“定盘星”,在完善上用好“绣花功”。
一是坚持“两个结合”,坚决走对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就是把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结合起来,在保证国家政令畅通的前提下,照顾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特殊性,使各民族在祖国大家庭里,既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又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展所长。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就是不仅保障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也要保障散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
二是处理好“两个关系”,防止走岔路。要处理好“一”和“多”的关系。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我们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要处理好“恒”和“进”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同时,根据实践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配套制度和政策举措,推动民族工作守正创新。
三是做到“两个过硬”,不要走偏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工作要见物,更要见人。做民族工作,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而人是有思想的,正确行动来源于正确思想,错误行动来源于错误思想。我们要坚持既“管肚子”,又“管脑子”,重视和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凝聚人心,同时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宗教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心聚力。